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我国历史上的国家治理进行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我国古代治理经验包括“礼法合治,德主刑辅”;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再一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这是对中国传统治国经验的高度总结,那就是“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法治与德治,是中国历史上传统的两大治理模式,二者往往兼而用之,即“礼法并用”。但不同朝代却有所侧重,如商、春秋战国(法家)、秦朝、隋、宋、元几个朝代偏重于“法”,即“刑主德辅”;夏、西周、春秋战国(儒家)、汉、唐、明、清几个朝代则偏重于“礼”,即德主刑辅。在同一朝代的不同时期也有不同,往往在一个朝代的初期是“德主刑辅”,修养生息;其后期则是“刑主无德”,君暴吏酷。当然,传统文本中的“法”多等于“刑”,自但唐代以后逐渐等同于“制”。《唐六典》、《大明律》、《明会典》、《大清律例》都是传统时代法制的典范。
中国古代“礼法并用”的现代启示有三:一是“礼法并用”,即除了以道德教化引人向善以外,还必须要有刑罚惩诫逼人去恶;二是“法制完备”,做到人们的一切行为都要“有法可以、有章可循”;三是“德主刑辅”,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们的言行为主,以严格执法来规范人们的言行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