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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新媒体平台管理办法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2019-02-20 15:23: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园新媒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发挥新媒体在思想引领、文化传播、风采展示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平台,指以学校或校内各二级单位(院系、部处、直属单位)组织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平台运行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APP等。

第三条 新媒体平台工作的建设与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认证审批与备案

第四条 以“华中科技大学”为主体进行认证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由学校各二级单位以单位名义向学校申请,不接受个人、团体或工作室的申请。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在申请官方微信公众号认证时,通过OA系统向学校申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加盖学校公章,校长办公室、宣传部、网络与信息化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审批通过后,各二级单位向腾讯公司出具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申请认证。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新媒体平台通过认证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在宣传部网站下载《华中科技大学二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信息备案表》,填写完毕后提交至宣传部网络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分级管理。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APP等由宣传部统筹管理。各二级单位的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APP等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建设及运行管理。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要制订新媒体平台内容发布审核流程,配备指导老师进行运营审核。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新媒体管理及运营人员须按时参加宣传部举行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学校鼓励广大师生通过新媒体宣传学校发展新动态、新成果,传递校园正能量。


第四章 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新媒体平台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预判所发布信息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校内规章制度的信息。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新媒体平台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立即处理,及时屏蔽或删除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如发现有损学校声誉,损害社会稳定的信息要及时与宣传部协商处理,必要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汇报。

第十三条 在涉及学校重大事项或危机应对时,各二级单位新媒体平台应按照学校要求,统一发布正确信息,形成传播矩阵。


第五章 考核评比

第十四条 宣传部每月推出校园新媒体指数榜单、校园新媒体热文榜单,年底举办校园新媒体综合影响力评选活动,以评促建。年底统计各二级单位新媒体平台参与新媒体联盟互动次数,并作为考核重要指标。

第十五条 通过评比、考核,学校将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并给予经费支持单位新媒体建设,对重视程度不够的单位予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