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校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引导教职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强化四个意识、提升四个自信,根据《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等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以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首要任务,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重点,以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为目的,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
第二章 学习内容
第三条 学习内容主要包括: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二)党章党规党纪和党的基本知识。
(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四)国家法律法规。
(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党的历史、中国历史、世界历史和科学社会主义发展史。
(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八)推进学校“双一流”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科技等方面的知识。
(九)上级党组织要求学习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三章 学习主体、时间与形式
第四条 学习主体为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统筹做好本单位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工作安排。
第五条 政治理论学习集中安排在每月第一周周四下午(寒、暑假除外),每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两学时。
第六条 学习形式以集体学习为主,采用精读文件、专题讨论、观看视频、专题报告等方式进行。各单位可以结合单位实际,创新学习形式。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七条 校党委统一指导全校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在年度工作要点中专门进行部署。党委宣传部统筹安排学习主题,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本单位教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做出具体安排。
第八条 加强经费保障,将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向各二级单位拨付专项经费支持学习活动开展。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要及时总结宣传各单位学习情况和经验做法,在新闻网、视野网、校报、新媒体平台等及时报道。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考核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开展情况,严格考勤制度,指定专人做好学习记录。不得随意占用集体学习时间,确保学习时间、内容、人员、效果“四落实”。建立教职工政治理论学习档案,包括学习计划、出勤情况、学习记录、学习总结等。每月将学习情况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一条 将教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情况纳入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监督检查范围,作为二级单位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和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评体系。
第十二条 将教职工参加政治理论学习的情况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无故缺席1/3者,不能评优;无故缺席1/2者,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